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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
拖欠11年的欠款被追回
  近日,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促成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资产,成功执结长达11年的案件,最终为申请执行人追回欠款,达成和解。
  【案情回顾】1998年至2009年,张某任职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为村务开支及修建学校垫资20余万元,张某卸任后,将所有债务一并移交,村委会也予以确认。之后,村委会领导班子多次换届,导致这笔欠款一拖再拖。2013年,因张某多次索要欠款无果,故将村委会诉至蓝田县人民法院。经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村委会偿还欠款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村委会并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蓝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村委会在支付2.5万元后因集体所有财产无法处置,执行法官依照法定程序裁定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从2015年起,为了促进案件执结,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历任执行法官屡次与该村委会沟通,但一直未有结果。近期,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获悉一培训机构有承租村委会闲置房屋的意向,执行法官立即与该村委会取得联系,积极促进协调承租人和村委会签订承租合同。
  为了保证村委会工作正常开展、降低强制执行对村领导班子的负面影响,经过执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村委会每年所收租金中的6万元用于支付张某欠款,直至全部履行完毕。至此,这起长达11年的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执行法官积极促进村集体经济资产的运营,获取收益,既能解决村委会的负债,也能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与村委达成了一致的和解意见,致使本案得以解决,保障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记者 崔福红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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