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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张恒)7月29日,记者了解到,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快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认知度、忠诚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业品牌,扎实推进全省特色现代农业建设。
  《办法》规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条件原则上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联盟为申报主体,应具备条件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农产品为种养业产品或仅改变其物理性状而不改变其化学结构、不含各种添加剂的鲜活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一般为单一品种或某一类产品;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陕西省境内,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基地,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或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美誉度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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