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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以案说法
房屋买卖产权未变更 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此时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款到底归谁?
  【案情回顾
  2009年4月,王某以25万元的价格将一处房屋出售给租客刘某,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具体信息、单价、交付时间,并约定该房屋将来如遇拆迁,重新安置收益权归谁。因该房屋由某公司分配给王某全产权购买,系房改房,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020年12月,房屋准备拆迁,王某为了得到这笔拆迁补偿款,于是伙同妹妹王某芳,让她向某司提交了涉案房屋的更名申请以及自己签字捺印的说明,要求将房屋更名至王某芳名下。
  2022年3月,某公司房产管理办公室向王某芳出具《产权证明》。后王某芳向征收部门提交《产权证明》,其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2022年4月,王某芳领取拆迁补偿款60万元。刘某发现后,将王某与王某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涉案房屋一直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故刘某对涉案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涉案房屋的物权因拆迁而消灭,刘某已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但其已经交付全部价款并实际使用,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应优先保护其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等相关权益,且合同中约定房产如遇拆迁、重新安置等情况,收益权归刘某,故基于房屋征收取得的房屋补偿权益应归刘某。
  另外,王某恶意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向王某芳出具说明,将房屋产权变更至王某芳名下,遂判令被告向刘某返还拆迁补偿款。一审宣判后,王某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法官提醒:本案虽然买受人最终胜诉,但是对于房屋买卖,切记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一旦遇到类似拆迁等情况,可能引发纠纷。另外,对于卖方本身的债务问题,也可能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法律风险。 (记者 崔福红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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