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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农村自建房,谁来继承?
  农村自建房的继承问题,常因亲情纠葛与产权界定模糊引发家庭矛盾。那么对于已故父母留下的房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各占多少份额?
  【基本案情】
  早年,老李(化名)与妻子黄某(化名)出资自建了一栋房屋,老李去世后,该房屋登记簿变更为黄某与其大孙子(黄某长子的儿子)共同共有,未约定具体份额,二人长期共同居住。
  黄某也去世后,黄某的二儿子及其两个女儿将黄某长子诉至法院,主张案涉房屋为父母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兄妹四人等额分割,侄子仅是后期追加的登记权利人,其份额不应影响遗产全额继承。
  庭审中,大儿子称,母亲系自愿为孙子办理产权加名,孙子自幼照料奶奶起居、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该登记行为属于生前赠与,孙子的50%份额系合法个人财产,不应纳入遗产分割,且自己多年维系家庭和睦,不同意弟、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案涉房屋为农村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完备,无证据证明登记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双方亦未举证证明自身对黄某尽了超出其他继承人的主要赡养义务。
  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公信力,案涉房屋登记为黄某与其大孙子共同共有且未约定份额,依法应视为等额共有。
  遗产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大孙子基于合法登记享有的50%份额,不应纳入继承范围。黄某名下的50%产权份额为其遗产范围,因黄某未订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大哥、二弟、三妹、四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均无多分情形下,应等额继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屋由大孙子享有50%产权份额;黄某名下50%产权份额由大哥、二弟、三妹、四妹各继承12.5%,四人合计享有房屋50%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
  本案是农村自建房继承中典型的祖孙共名纠纷,核心在于产权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继承分配: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共有人对份额无约定、无法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共有。农村自建房的产权归属并非仅以原始出资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效力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黄某与大孙子的等额共有份额依法应予确认。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大孙子的产权份额源于黄某生前的合法登记行为,赠与行为已完成,该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得作为遗产分割。祖辈向孙辈赠与房产并完成产权登记后,该份额受法律保护,不因祖辈离世发生改变。
  《民法典》第1127条、第113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主张多分,但需提供医疗票据、护理记录、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据。本案中双方均无多分情形,故判决等额继承。
  (记者 张梦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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