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6日
陕西四部门携手助力困难群体就业
本报讯(记者 邵林喜)4月14日,记者从省残联获悉: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部署全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
通知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就业援助对象主要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大龄、身有残疾、家庭生活困难、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等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援助工作,强调人社部门牵头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政策制定、实施经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就业援助工作资金保障,民政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衔接,残联组织做好残疾人就业需求摸排、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通知明确,加强分类精准帮扶,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特点,依托“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点,综合运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服务措施,制定“一对一”援助方案,明确就业援助服务的步骤、援助内容、援助途径等。对有就业需求的,明确求职路径,针对性推荐岗位;对有创业需求的,明确创业方向,提供免费孵化场地、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一条龙”服务;对有培训需求的,明确技能目标,推荐适合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课程,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对零就业家庭,提供岗位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同时,通知强调要强化就业援助扶持政策落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落实好“两优惠、三补贴”政策,即税收减免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优惠,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援助基地补贴发放工作,依托就业援助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根据部署,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地要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鼓励引导公益性岗位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同时,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对可能因就业导致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
通知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就业援助对象主要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大龄、身有残疾、家庭生活困难、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等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援助工作,强调人社部门牵头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政策制定、实施经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就业援助工作资金保障,民政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衔接,残联组织做好残疾人就业需求摸排、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通知明确,加强分类精准帮扶,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特点,依托“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点,综合运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服务措施,制定“一对一”援助方案,明确就业援助服务的步骤、援助内容、援助途径等。对有就业需求的,明确求职路径,针对性推荐岗位;对有创业需求的,明确创业方向,提供免费孵化场地、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一条龙”服务;对有培训需求的,明确技能目标,推荐适合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课程,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对零就业家庭,提供岗位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同时,通知强调要强化就业援助扶持政策落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落实好“两优惠、三补贴”政策,即税收减免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优惠,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援助基地补贴发放工作,依托就业援助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根据部署,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地要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鼓励引导公益性岗位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同时,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对可能因就业导致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