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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李冀安)2月21日,记者从安康市获悉,《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将安康市河湖长制工作经验提升至法规层面,单设一章,从地方法规层面规定了全市实行河湖长制,建立了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市、县、镇三级河湖长体系,明确了各级河湖长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同时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细化了护(巡)河员的相关内容。《条例》还进一步规范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在章节上细化了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等内容,规定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内容,明确清淤疏浚方案编制和审批权限,强化了对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的指导和约束,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同时,还细化了河道管理规定,作出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河段、设施设备保护、车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等内容的禁止行为做了规定;同时明确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河湖岸线及周边区域垃圾、废弃物的清理、收集和处置,防止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减少河道漂浮物的产生,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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