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6日
义务帮工出意外 赔偿责任咋划分
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本是善举,然而义务帮忙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外。近日,佛坪县司法局驻村法律顾问成功调解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及时帮助乡里乡亲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佛坪县石墩河镇村民熊某无偿帮助梁某栽培猪苓时不慎被树木砸伤。随后,梁某等人立即将熊某送往了佛坪县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司法机构鉴定,熊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然后,因就赔偿等问题经镇村两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近日,双方当事人再次向佛坪县石墩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提交了调解申请。
石墩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在镇矛盾纠纷调解室进行了调解。调解人员考虑到熊某、梁某双方是朋友关系且素来和睦相处,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调解。最终,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双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人员的调处意见,由梁某一次性赔偿熊某费用8万元,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熊某出于朋友情谊无偿帮助梁某栽种猪苓,双方之间已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梁某作为被帮助的受益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为熊某提供治疗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帮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应具有预见能力,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避免意外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法官提醒:我们在弘扬并践行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的同时,帮工人务必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意外,使好事变坏事,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伤害邻里和气。与此同时,被帮工人也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从而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减少争议的发生。
(卢清艳 记者 崔福红)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佛坪县石墩河镇村民熊某无偿帮助梁某栽培猪苓时不慎被树木砸伤。随后,梁某等人立即将熊某送往了佛坪县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司法机构鉴定,熊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然后,因就赔偿等问题经镇村两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近日,双方当事人再次向佛坪县石墩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提交了调解申请。
石墩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在镇矛盾纠纷调解室进行了调解。调解人员考虑到熊某、梁某双方是朋友关系且素来和睦相处,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调解。最终,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双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人员的调处意见,由梁某一次性赔偿熊某费用8万元,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熊某出于朋友情谊无偿帮助梁某栽种猪苓,双方之间已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梁某作为被帮助的受益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为熊某提供治疗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帮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应具有预见能力,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避免意外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法官提醒:我们在弘扬并践行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的同时,帮工人务必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意外,使好事变坏事,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伤害邻里和气。与此同时,被帮工人也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从而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减少争议的发生。
(卢清艳 记者 崔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