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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
两男子网络发表不当言论被拘留
  近日,佳县公安局坑镇派出所与治安大队联动依法查处2起涉嫌网络违法案件,并给予违法嫌疑人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回放
  7月31日晚8时许,家住佳县坑镇赤牛坬村的高永某(男,44岁)醉酒后在赤牛坬景区无故辱骂路过的行人乔某,后又在该村的微信群辱骂乔某、村干部以及赤牛坬景区旅游公司一个多小时,高永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8月8日,佳县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高永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8月8日下午,家住佳县坑镇高仲家坬村的高红某(男,42岁)醉酒后通过自己注册的“快手”网络平台账号发表了一段视频,视频中高红某赤裸上身并用污言秽语辱骂本村党支部书记高某和坑镇镇党委书记贺某甲和原镇长贺某乙等人。高红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8月9日,佳县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高红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醒】网络空间不等于法外之地,网民不得随意发布不实言论,要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道德、尽到社会责任。个别网民无视法律威严,利用网络平台毫无根据地捏造事实公然诋毁他人,公然辱骂乱发泄自己所谓的“怨言”。对个别网民发布的不实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通讯员 康志峰 薛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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