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2日
偷窥他人隐私,严惩!
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严惩。近日,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处一起偷窥他人隐私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
8月5日,佳县城关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一名男子在公共厕所利用手机偷窥他人隐私被当场抓获,请求警方查处。
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展开调查走访工作。经询问,违法嫌疑人李某某(男,51岁,佳县人)对其在公共场所偷窥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被佳县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官说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该违法行为的特征是:一是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他人隐私。所谓隐私,即是指不愿意让人知道、属于个人的生活私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隐私一旦公开,就会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和苦恼。二是行为人必须采取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手段。
【警方提醒】公民的个人隐私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民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此类违法犯罪线索,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通讯员 康志峰)
【案件回放】
8月5日,佳县城关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一名男子在公共厕所利用手机偷窥他人隐私被当场抓获,请求警方查处。
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展开调查走访工作。经询问,违法嫌疑人李某某(男,51岁,佳县人)对其在公共场所偷窥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被佳县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官说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该违法行为的特征是:一是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他人隐私。所谓隐私,即是指不愿意让人知道、属于个人的生活私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隐私一旦公开,就会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和苦恼。二是行为人必须采取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手段。
【警方提醒】公民的个人隐私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民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此类违法犯罪线索,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通讯员 康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