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西安市中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毒贩毒案件
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6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毒贩毒案件,多名被告人因贩卖、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十四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2023年,李某某将购买来的毒品海洛因掺料加工之后向他人贩卖,同年3月,李某某将分包后的毒品海洛因带至西安市碑林区某家属院内,向祁某某出售,李某某间接收款1.5万元。半个月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之后以贩养吸的祁某某也被抓获。经查,祁某某半年内又向其他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数十次,共计收款9.8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51万元、被告人祁某某违法所得9.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2021年3月,韩某在兴平市某村租用民房,制造冰毒,以每克200元价格向杜某某出售,获取毒资约2.6万元;之后杜某某以每克450元价格,分别向田某、杨某某、雷某某、翟某某贩卖,获取毒资5.6万余元。几人经手后,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再次加价贩卖。
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韩某被警方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冰毒5小包,净重5.1194克。后在韩某租用的民房内,查获大量冰毒成品、粗制毒品、废液废料、化学仪器、化学试剂、原料以及化学文献资料等。经鉴定,在该民房内查获韩某制造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品、粗制毒品共计 2352.2479克,废液、废料共计4751.95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万元;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予追缴。
2023年,李某某将购买来的毒品海洛因掺料加工之后向他人贩卖,同年3月,李某某将分包后的毒品海洛因带至西安市碑林区某家属院内,向祁某某出售,李某某间接收款1.5万元。半个月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之后以贩养吸的祁某某也被抓获。经查,祁某某半年内又向其他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数十次,共计收款9.8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51万元、被告人祁某某违法所得9.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2021年3月,韩某在兴平市某村租用民房,制造冰毒,以每克200元价格向杜某某出售,获取毒资约2.6万元;之后杜某某以每克450元价格,分别向田某、杨某某、雷某某、翟某某贩卖,获取毒资5.6万余元。几人经手后,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再次加价贩卖。
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韩某被警方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冰毒5小包,净重5.1194克。后在韩某租用的民房内,查获大量冰毒成品、粗制毒品、废液废料、化学仪器、化学试剂、原料以及化学文献资料等。经鉴定,在该民房内查获韩某制造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品、粗制毒品共计 2352.2479克,废液、废料共计4751.95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万元;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