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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持续加强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本报讯(记者 黄敏)5月10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规范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持续加强我省矿山日常监管。
  《办法》明确,从严管控采矿权新立登记和现有开采矿山规模范围,秦岭区域除国家确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需求外,原则上停止办理其他采矿权新立登记手续。新建或保留的矿山,在开工生产前要完善核准(或备案)、环评、安评、用地、林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秦岭南麓原则上每个行政县(市、区)域内采石企业不得超过5家。鼓励采矿企业数量由多变少、位置由分散到集中、工艺由落后到先进、方式由露天向硐采转变。
  在生态修复方面,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做好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同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对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进行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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