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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盗窃收购金属材料涉嫌犯罪
  钯金是稀有的贵金属之一,是制作首饰和镶嵌宝石的理想材质。近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方某多次盗窃市区一工厂的金属材料,低价出售提炼钯金谋取私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方某在网上刷视频时,看到一小堆钯灰粉可以提炼出价值几千元的钯金,便萌生了盗窃钯灰粉获利的念头。在得知宝鸡市某公司生产钯金时,便设法从该公司焚烧车间内窃取了1千克钯灰粉。随后,方某在网上联系做钯金属回收提纯的王某和林某,将盗取的钯灰粉低价出售给二人,由二人冶炼提纯为钯金后出售获利。方某陆续作案50次,持续时间近八个月,盗窃钯灰粉共计338.2千克,价值高达280余万元。近日,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涉嫌盗窃罪,王某、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三人起诉至渭滨区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醒:想用违法犯罪的方式牟取不义之财只能自食其果,如今侦查技术手段先进,敢以身试法,只会被绳之以法,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引以为戒,严格合法经营,妥善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来历不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物品坚决不能收购,发现线索应积极举报,切勿为了一时贪念而因小失大,小心跌入犯罪深渊。
  (据《宝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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