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4日
死亡抚恤金属于遗产吗?该如何分配?
生老病死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在发生死亡的那一刻遗产继承问题就随之产生。因为遗产分配不合理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亲属间对簿公堂的现象并不鲜见,那么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案情回顾】
王大爷生前系西安市某管理局离休干部,和老伴共生有3个子女,分别是王大姐、王大哥、王二哥。大王、小王均系王大哥之子。2017年12月,王大哥去世了。王大爷生前与王大姐长期共同生活,由王大姐赡养照顾,并支付医疗费、丧葬费。2019年1月4日,王大爷去世。根据王大爷生前的遗嘱,明确将其名下的两套房屋由王大哥、王二哥分别继承。
王大爷去世后,西安市某管理局按规定发放了王大爷死亡抚恤金279682元、丧葬费4000元,共计28万余元。因王大姐、王二哥就该款项的分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西安市某管理局未予发放。之后,王大姐诉至法院要求对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进行分割,并追加大王、小王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大王、小王并非王大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亦非王大爷生前所抚养的人。他们虽系代位继承人,但不属于死亡抚恤金分割主体,故不能分得抚恤金。考虑到王大姐在王大爷生前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王大姐年近七旬,在分配时适当予以照顾,故王大姐应分得该抚恤金279682元的80%即223745.6元;王二哥分得该抚恤金279682元的20%即55936.4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以为死亡抚恤金是遗产,甚至一些老人会将死亡抚恤金作为自己将得的财产,以遗产的形式分配给子女。其实,死亡抚恤金是立遗嘱人死亡后则符合发放条件,并非发放给立遗嘱人本人财产。不是给逝者,而是给付于生者。因此遗嘱中关于处分死亡抚恤金的部分是无效的。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对象应当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记者 崔福红 整理)
【案情回顾】
王大爷生前系西安市某管理局离休干部,和老伴共生有3个子女,分别是王大姐、王大哥、王二哥。大王、小王均系王大哥之子。2017年12月,王大哥去世了。王大爷生前与王大姐长期共同生活,由王大姐赡养照顾,并支付医疗费、丧葬费。2019年1月4日,王大爷去世。根据王大爷生前的遗嘱,明确将其名下的两套房屋由王大哥、王二哥分别继承。
王大爷去世后,西安市某管理局按规定发放了王大爷死亡抚恤金279682元、丧葬费4000元,共计28万余元。因王大姐、王二哥就该款项的分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西安市某管理局未予发放。之后,王大姐诉至法院要求对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进行分割,并追加大王、小王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大王、小王并非王大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亦非王大爷生前所抚养的人。他们虽系代位继承人,但不属于死亡抚恤金分割主体,故不能分得抚恤金。考虑到王大姐在王大爷生前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王大姐年近七旬,在分配时适当予以照顾,故王大姐应分得该抚恤金279682元的80%即223745.6元;王二哥分得该抚恤金279682元的20%即55936.4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以为死亡抚恤金是遗产,甚至一些老人会将死亡抚恤金作为自己将得的财产,以遗产的形式分配给子女。其实,死亡抚恤金是立遗嘱人死亡后则符合发放条件,并非发放给立遗嘱人本人财产。不是给逝者,而是给付于生者。因此遗嘱中关于处分死亡抚恤金的部分是无效的。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对象应当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记者 崔福红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