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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地区基层就业可享学费补偿
  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8月25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简化优化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办理手续,我省决定对《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补偿方式和申请办法进行优化调整。
  据悉,调整后的补偿方式为我省普通高校(不含部属院校)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层单位就业,首次服务协议期在3年及以上的,毕业离校后可以申请学费补偿5000元。
  同时,我省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后,可以申请补偿在校实际缴纳学费总额的三分之一,最高不超过每学年学费补偿金额限额(本专科生每学年8000元,研究生每年12000元);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可以申请《暂行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金额的剩余部分。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须在每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学费补偿。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提交《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就业时学历证书、银行借记卡等证件的复印件。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或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提交相关申请表。
  记者了解到,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由个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向银行还款,所补偿的学费应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及本息。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违约情况和处理办法,对未满3年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视为违约,取消其学费补偿资格;毕业生应退还已获得的学费补偿金,由县级人社部门和学生资助部门负责追缴;毕业生违约记录将归入人事档案,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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