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25日
宅基地使用起纠纷,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案情回顾】
徐某与张某为姐弟,均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徐某婚后依法申请获批宅基地并自建平房,后因随子女到城镇生活,与张某口头约定由张某无偿居住该房屋,未约定居住期限。张某居住多年并自行出资修缮房屋。后徐某因养老计划回乡居住,要求张某腾退房屋、返还宅基地使用权,张某以长期居住且修缮投入较高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腾退房屋、返还宅基地使用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
本案中,徐某经法定审批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系合法的使用权人,其出资建造的房屋所有权亦归其所有,相关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张某基于双方口头约定临时使用案涉房屋及宅基地,仅享有临时使用权,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其以长期使用、出资修缮为由拒绝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张某应当将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徐某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系农村家庭成员之间因宅基地临时使用引发的权属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认定、临时使用关系的法律性质及占有人的返还义务,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案涉房屋由徐某出资建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徐某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即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需以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
本案中,该权利具有专属性,仅限徐某本人行使,未经法定程序及徐某本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占或剥夺。
(姬欣然 整理)
徐某与张某为姐弟,均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徐某婚后依法申请获批宅基地并自建平房,后因随子女到城镇生活,与张某口头约定由张某无偿居住该房屋,未约定居住期限。张某居住多年并自行出资修缮房屋。后徐某因养老计划回乡居住,要求张某腾退房屋、返还宅基地使用权,张某以长期居住且修缮投入较高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腾退房屋、返还宅基地使用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
本案中,徐某经法定审批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系合法的使用权人,其出资建造的房屋所有权亦归其所有,相关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张某基于双方口头约定临时使用案涉房屋及宅基地,仅享有临时使用权,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其以长期使用、出资修缮为由拒绝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张某应当将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徐某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系农村家庭成员之间因宅基地临时使用引发的权属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认定、临时使用关系的法律性质及占有人的返还义务,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案涉房屋由徐某出资建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徐某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即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需以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
本案中,该权利具有专属性,仅限徐某本人行使,未经法定程序及徐某本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占或剥夺。
(姬欣然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