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9日
平台用户切勿随意注册、出借账号
随着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但交易过程中“收款不发货”“账号冒用”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案情】
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科技公司)系某平台经营者,李某及姜某在该平台上进行实名认证注册。李某通过该平台向姜某购买动漫周边产品,并通过平台向姜某共支付价款20065元。付款后,姜某并未实际发货,虽承诺退款但一拖再拖。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姜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向其返还合同价款20280元。
姜某辩称,其在平台上的账号系女儿韩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并使用,其并非该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及退款义务人。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其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已履行网络平台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姜某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姜某未按时交货,已构成违约,李某主张姜某返还货款,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货款本金应以实际支付的20065元为准。姜某抗辩该账户系其女儿韩某使用,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平台实名认证信息为姜某,故法院对姜某抗辩不予采信。关于李某主张某网络科技公司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因某网络科技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已提供姜某的真实身份信息等资料,履行了告知义务,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网络平台交易中,交易关系的主体及参与各方要承担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往往关系到交易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一方面,平台作为交易媒介,当交易出现纠纷时,其应及时向权益受损方提供相对方的实名注册信息并协助维权,若未履行上述义务,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交易主体以实名注册的账号信息为认定依据,即便实际使用者另有其人,账号注册人也不能以此为由免责。在此提醒,平台用户切勿随意注册、出借账号,避免因他人不当使用引发法律风险。 (据《西部法治报》)
【案情】
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科技公司)系某平台经营者,李某及姜某在该平台上进行实名认证注册。李某通过该平台向姜某购买动漫周边产品,并通过平台向姜某共支付价款20065元。付款后,姜某并未实际发货,虽承诺退款但一拖再拖。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姜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向其返还合同价款20280元。
姜某辩称,其在平台上的账号系女儿韩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并使用,其并非该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及退款义务人。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其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已履行网络平台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姜某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姜某未按时交货,已构成违约,李某主张姜某返还货款,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货款本金应以实际支付的20065元为准。姜某抗辩该账户系其女儿韩某使用,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平台实名认证信息为姜某,故法院对姜某抗辩不予采信。关于李某主张某网络科技公司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因某网络科技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已提供姜某的真实身份信息等资料,履行了告知义务,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网络平台交易中,交易关系的主体及参与各方要承担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往往关系到交易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一方面,平台作为交易媒介,当交易出现纠纷时,其应及时向权益受损方提供相对方的实名注册信息并协助维权,若未履行上述义务,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交易主体以实名注册的账号信息为认定依据,即便实际使用者另有其人,账号注册人也不能以此为由免责。在此提醒,平台用户切勿随意注册、出借账号,避免因他人不当使用引发法律风险。 (据《西部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