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1日
老人在超市摔伤,谁担责?
老人独自在超市购物时意外摔伤,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老人和超市均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的一天,96岁的邓老太独自步行前往某超市购物。超市内有一16厘米高的台阶,邓老太不小心踩空摔伤。超市经营者张某立即将邓老太送医,经诊断为右侧股骨骨折,住院支出住院费1.96万元。后经鉴定,邓老太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邓老太子女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7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应设置足够明显的警示标识或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但该超市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致邓老太摔伤,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邓老太作为高龄老人,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进入超市购物,未注意脚下台阶而摔倒,对其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自身原因,应适当减轻超市责任。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双方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定超市承担55%的责任,赔偿5.36万元,其余由邓老太自负。邓老太子女不服一审判决,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合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赋予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强制义务。在该案中,超市经营者应该照顾到各个年龄段顾客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应考虑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购物环境。同时,作为高龄老人家属,应给予老人特殊关爱和看护,做好出行时的陪护,尽量不让高龄老人单独出门,以防危险发生。
(据《宝鸡日报》)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的一天,96岁的邓老太独自步行前往某超市购物。超市内有一16厘米高的台阶,邓老太不小心踩空摔伤。超市经营者张某立即将邓老太送医,经诊断为右侧股骨骨折,住院支出住院费1.96万元。后经鉴定,邓老太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邓老太子女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7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应设置足够明显的警示标识或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但该超市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致邓老太摔伤,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邓老太作为高龄老人,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进入超市购物,未注意脚下台阶而摔倒,对其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自身原因,应适当减轻超市责任。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双方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定超市承担55%的责任,赔偿5.36万元,其余由邓老太自负。邓老太子女不服一审判决,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合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赋予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强制义务。在该案中,超市经营者应该照顾到各个年龄段顾客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应考虑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购物环境。同时,作为高龄老人家属,应给予老人特殊关爱和看护,做好出行时的陪护,尽量不让高龄老人单独出门,以防危险发生。
(据《宝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