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4日
居住环境受噪音污染 业主如何维权
业主入住小区后,电梯机房的“嗡嗡”声不绝于耳。深受电梯噪音困扰,一家人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原告王某购买了一套位于西安市阎良区某小区二手房屋,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王某入住后发现在卧室及客厅均能听到由电梯发出的噪声,严重影响其正常休息和生活。为此,王某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2021年12月,相关主管部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噪声进行噪声监测,并督促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相关整改后,再次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仍然显示电梯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随后,原告王某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涉案房屋所在单元的电梯采取降噪措施,使王某购买的商品房内电梯运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案件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环境污染责任系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规定环境侵权采用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安排,将本应由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行为人承担。这种制度一般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行为人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二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具备后,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电梯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以及对本案的噪声超标存在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应承担电梯噪声给原告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诸如电梯、增压水泵、供电变压器等产生的噪音与部分住户环境权益受损引发矛盾,产生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同时,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等措施,自觉承担消除住宅噪声的社会责任。 (记者 崔福红 整理)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原告王某购买了一套位于西安市阎良区某小区二手房屋,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王某入住后发现在卧室及客厅均能听到由电梯发出的噪声,严重影响其正常休息和生活。为此,王某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2021年12月,相关主管部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噪声进行噪声监测,并督促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相关整改后,再次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仍然显示电梯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随后,原告王某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涉案房屋所在单元的电梯采取降噪措施,使王某购买的商品房内电梯运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案件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环境污染责任系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规定环境侵权采用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安排,将本应由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行为人承担。这种制度一般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行为人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二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具备后,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电梯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以及对本案的噪声超标存在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应承担电梯噪声给原告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诸如电梯、增压水泵、供电变压器等产生的噪音与部分住户环境权益受损引发矛盾,产生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同时,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等措施,自觉承担消除住宅噪声的社会责任。 (记者 崔福红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