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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
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被处罚
  如今,微信群聊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工作群、业主群、家长群、团购群、同学群……群聊人多了难免会发生口角。3月28日,佳县公安局通镇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利用网络辱骂、侮辱他人案被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近日,佳县公安局通镇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李某某报警称:李某在村微信群内发送语音辱骂其父亲,请求警方依法查处。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李某与李某某系同村人,二人因日常琐事积累了不少矛盾,近日又因村里办庙会事宜,李某在村微信群(群成员数达347人)发送语音辱骂李某某,严重破坏了村里的和谐氛围,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经过认真细致调查走访后,民警依法将李某传唤至派出所,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佳县警方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内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了更多的表达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可以有不同意见,但应该做到理性,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随意骂人、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群众要通过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自觉树立法治意识,维护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通讯员 康志峰 马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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