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19日
非法狩猎贪“野味” “刑责民责”一起担
1月22日,旬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某、闫某甲、闫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9日至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闫某甲、闫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旬邑县石门国有生态林场青岗坪国有林区私设电网非法狩猎,猎获国家三有野生动物狍子2只,被告人陈某某、闫某甲、闫某将其中一只食用。经旬邑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站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闫某甲、闫某狩猎时间处于禁猎期,狩猎地点在石门国有林区禁猎区,作案工具“电猫”属禁用工具及方法,涉案野生动物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狍子,价值6000元。
庭审中,3名被告人对其非法狩猎狍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愿意承担赔偿环境资源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重点保护、三有以及其他陆生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据《西部法制报》)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9日至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闫某甲、闫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旬邑县石门国有生态林场青岗坪国有林区私设电网非法狩猎,猎获国家三有野生动物狍子2只,被告人陈某某、闫某甲、闫某将其中一只食用。经旬邑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站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闫某甲、闫某狩猎时间处于禁猎期,狩猎地点在石门国有林区禁猎区,作案工具“电猫”属禁用工具及方法,涉案野生动物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狍子,价值6000元。
庭审中,3名被告人对其非法狩猎狍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愿意承担赔偿环境资源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重点保护、三有以及其他陆生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据《西部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