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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直播带货”效果不佳 服务费退不退?
  如今,不少商家看中直播平台门槛低、流量大、营销效果好等优势,纷纷加入直播卖货的大军,但是如果直播带货销量未达到预期,商家能否要求退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呢?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美颜公司(甲方)与科达公司(乙方)就直播推广服务签订《直播推广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科达公司提供直播平台为美颜公司产品“保湿面膜”提供为期一年的推广服务,直播平台为淘宝、抖音、快手、微博,推广服务费共计10万余元。
  美颜公司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直播效果过差,并多次要求科达公司进行调整升级。2021年11月,美颜公司通知科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直播推广服务费。现直播服务已经暂停,但科达公司未与美颜公司进行结算。故美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协议》解除并返还服务费共计9.4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向被告提出了直播相关事项的改进建议,但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建议进行解答并说明了理由。而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不足两个月便因前六场直播效果未达到预期而提出不再履行合同,被告拒绝了原告的提议,但之后因原告淘宝店铺被关停等原因未能完成剩余直播推广服务。由此来看,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违反该条约定的行为。故对于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但考虑《协议》继续履行将导致事实上履行困难或者履行成本过高,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衍生困扰等情形,故应终止《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协议》履行程度、被告提出为履行直播推广服务而支出费用的抗辩等情形,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退还4万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记者 崔福红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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