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23日
男子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被抓
“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莫对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意。多次盗窃亦构成盗窃罪,最终追悔莫及。近日,由宝鸡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起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案件,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件回顾】
近日,王某驾驶面包车到达陇县城关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盗取了5辆电动车的21个电瓶,后将被盗电瓶低价处理,非法所得630元被王某挥霍。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457元。王某后被抓获归案,所盗21个电瓶已发还各被害人。经查,王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应认定为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醒: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广大群众也要提高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私人财物,如果发现盗窃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宝鸡日报》)
【案件回顾】
近日,王某驾驶面包车到达陇县城关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盗取了5辆电动车的21个电瓶,后将被盗电瓶低价处理,非法所得630元被王某挥霍。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457元。王某后被抓获归案,所盗21个电瓶已发还各被害人。经查,王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应认定为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醒: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广大群众也要提高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私人财物,如果发现盗窃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宝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