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我省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提供立法保护
  本报讯(记者 黄敏 实习生 张慧)8月8日,省林业局传来消息,我省于近日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每年九月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每年四月第二周为我省爱鸟周,每年六月六日为放鱼日。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
  《办法》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航道、水利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围堰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预留或者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巡护监测、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朱鹮、大熊猫、金丝猴、羚牛、遗鸥、大鸨、川陕哲罗鲑、北方铜鱼等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办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版权所有:陕西农村报 陕ICP备06007801号-1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