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07日
租客“表里不一” 房东该如何维权
房屋租赁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但不时会出现欠付房租及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出现欠付租金等纠纷时,出租人应向谁主张权益,又该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王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6年将该房屋出租给张某,并与张某口头约定租金等租赁事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房合同,后王某将房屋交由张某使用。直到2022年底,张某仅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租金,仍欠付租金6万元。王某多次催要后张某仍未支付租金,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所欠租金及房屋占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成立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张某支付所欠租金及房屋占用费。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房东应向承租人主张权益。上述案例就是这种情况,房东在起诉前并不知晓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存在,且之前均是承租人张某直接向房东王某交纳租金,故法院依法判决由张某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官提示:在房屋出租时,无论租赁时间长短,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对租赁房屋的用途、使用人、是否可以转租、租赁时间(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年)、租金及押金的支付、物业费交纳、房屋维修、装修事项、交接清单、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在出现纠纷时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才能将可能面临的风险降到最低,亦能在出现纠纷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崔福红 整理)
【案情回顾】
王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6年将该房屋出租给张某,并与张某口头约定租金等租赁事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房合同,后王某将房屋交由张某使用。直到2022年底,张某仅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租金,仍欠付租金6万元。王某多次催要后张某仍未支付租金,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所欠租金及房屋占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成立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张某支付所欠租金及房屋占用费。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房东应向承租人主张权益。上述案例就是这种情况,房东在起诉前并不知晓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存在,且之前均是承租人张某直接向房东王某交纳租金,故法院依法判决由张某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官提示:在房屋出租时,无论租赁时间长短,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对租赁房屋的用途、使用人、是否可以转租、租赁时间(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年)、租金及押金的支付、物业费交纳、房屋维修、装修事项、交接清单、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在出现纠纷时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才能将可能面临的风险降到最低,亦能在出现纠纷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崔福红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