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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受理
重大疑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本报讯(记者 秦骥)5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受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由提出机关向本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
  鉴于价格认定工作专业要求高、技术性强,《条例》明确,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门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价格认定。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岗前专业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能力考核,提升价格认定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重大、疑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条例》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其他方式听取提出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条例》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违反程序规定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使用、调换、损毁留存的涉案财物或者将留存的涉案财物据为己有的;索取、收受提出机关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的;与提出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出具严重失实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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