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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在微信群、朋友圈侮辱诽谤他人是否侵权
  “名誉”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侵害名誉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离我们并不遥远。或许是一次无端当众谩骂,或许是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散布不实消息。我们应当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不受任何人的侵害。
  【案件回顾
  某公司在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张某系该公司股东兼美容师,李某系该小区业主,两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李某利用其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多次在业主群散布谣言,对美容公司和张某进行诽谤、造谣、污蔑和谩骂,并将张某从业主群中移出。该公司因李某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为此,该公司和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和张某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向张某及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律师提醒: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们要尊重、保障他人的名誉权。在不了解事情真相和全局的情况下恣意发表贬低他人的言论,用恶意揣测的言语去中伤他人,捏造事实去侵害他人名誉,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事手段的制裁。 (据《宝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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