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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本报讯(贾建军 通讯员 屈先奇)省人社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按照相关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新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标准为残疾一级抚恤金每年93910元(原85370元)、残疾二级抚恤金每年83140元(原75580元)、残疾三级抚恤金每年72360元(原65780元)、残疾四级抚恤金每年56970元(原51790元)、残疾五级抚恤金每年43100元(原39180元)、残疾六级抚恤金每年36440元(原33130元)、残疾七级抚恤金每年26200元(原23820元)、残疾八级抚恤金每年16920元(原15380元)、残疾九级抚恤金每年12330元(原11210元)、残疾十级抚恤金每年9220元(原8380元)。
  同时,省人社厅还印发《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87.668万元。省人社厅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明确了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各市(区)和行业单位在核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此基数核定,确保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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