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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3月2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施行《陕西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工作,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不断深化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为科学决策和环境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办法》规定,对排污单位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口及监测因子的范围进行了细化规定。针对部分无法安装的特殊情况,明确了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形及信息备案要求,规定了自动监测设备从安装到验收整个过程的规范化流程,明确了运行维护、故障、停运等情形下的运维管理和报告制度。解决日常管理执法中常见的数据冲突问题。同时,对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电子督办工作和信息公开工作予以明确规定。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构成犯罪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对排污单位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口及监测因子的范围进行了细化规定。针对部分无法安装的特殊情况,明确了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形及信息备案要求,规定了自动监测设备从安装到验收整个过程的规范化流程,明确了运行维护、故障、停运等情形下的运维管理和报告制度。解决日常管理执法中常见的数据冲突问题。同时,对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电子督办工作和信息公开工作予以明确规定。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构成犯罪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