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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课堂
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谁来赔偿?
  读者咨询:2012年,我与妻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儿子王某某(5岁)由妻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则由我负担一半。儿子随前妻一直生活,我按时支付抚养费。2018年3月,儿子在与同学玩耍时将同学胳膊扭伤,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药费等近万元。因前妻收入有限无力赔偿,受伤同学的父母要求我给予赔偿。我已与前妻离婚,儿子并未与我共同生活,请问,我可以拒绝赔偿吗?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王某某虽与母亲共同生活,但其与该读者的父子关系并未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王某某将同学胳膊扭伤应予赔偿,在其母无力赔偿时,作为父亲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该读者以王某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据《宁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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