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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舍被邻居爱犬突袭,谁担责?
读者咨询:2015年11月2日早上,我照例去鸡舍喂食,发现小鸡死伤一片,经证实,系邻居杨某饲养的小狼狗所为,经鉴定直接损失5400元,鉴定费900元。我认为,鸡舍虽有漏洞,但狗主人杨某应负全部责任,但协商未果,我起诉杨某要求其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此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被告的过错,也不要求原告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被告想减免责任,要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有被告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对本案而言只有原告秘密窃取或挑逗、殴打等原告饲养的动物,造成自己的损害的情形下,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但原告并没有上述行为。被告以鸡窝漏洞要求认定原告存在过错,进而要求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显然是缺乏依据的,且张某并无证据表明损害发生前漏洞已存在。况且,即便漏洞事前存在,只能说其为损害的顺利施行创造了一定便利条件,但是条件不等于原因,因而,不能认定漏洞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原告对被告的狗并未实施窃取、挑逗、殴打等行为,不存在认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特定行为。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所有损失。
(据《宁夏法制报》)
咨询电话:029-82267492
律师解答: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此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被告的过错,也不要求原告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被告想减免责任,要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有被告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对本案而言只有原告秘密窃取或挑逗、殴打等原告饲养的动物,造成自己的损害的情形下,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但原告并没有上述行为。被告以鸡窝漏洞要求认定原告存在过错,进而要求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显然是缺乏依据的,且张某并无证据表明损害发生前漏洞已存在。况且,即便漏洞事前存在,只能说其为损害的顺利施行创造了一定便利条件,但是条件不等于原因,因而,不能认定漏洞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原告对被告的狗并未实施窃取、挑逗、殴打等行为,不存在认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特定行为。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所有损失。
(据《宁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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