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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用工
本报讯(记者 王军锋 通讯员 白妮 吕军)近日,华县劳动监察局快速处理一起收取五名劳动者1500元押金违法案件。
7月中旬,华县劳动监察局接到刘某等五名劳动者投诉,反映其在华县某商务酒店打工期间,老板以押金为收款事由,收取每人300元,出具收条,并承诺离职时予以退还。但刘某等人离职后,多次索要未果,向县劳动监察局求助。接待工作人员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认真指导投诉者及时完善书面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审查正确无误后即报请劳动监察局领导审批立案。
经执法人员实地调查了解,某商务酒店确系存在收取押金问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耐心向酒店经理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向该酒店发出改正指令书,依法纠正其违法行为,要求酒店经理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刘某等五人押金共计1500元。随后,酒店将刘某等五人押金逐一退还。
7月中旬,华县劳动监察局接到刘某等五名劳动者投诉,反映其在华县某商务酒店打工期间,老板以押金为收款事由,收取每人300元,出具收条,并承诺离职时予以退还。但刘某等人离职后,多次索要未果,向县劳动监察局求助。接待工作人员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认真指导投诉者及时完善书面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审查正确无误后即报请劳动监察局领导审批立案。
经执法人员实地调查了解,某商务酒店确系存在收取押金问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耐心向酒店经理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向该酒店发出改正指令书,依法纠正其违法行为,要求酒店经理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刘某等五人押金共计1500元。随后,酒店将刘某等五人押金逐一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