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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11只羊
甘泉男子获刑
    本报讯(贺秋平 王艳 报道)闲来无事,甘泉县的李某、张某、高某3人,合伙盗窃山羊11只。近日,甘泉县法院宣判此案,分别以盗窃罪判处李某、张某、高某3人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2015年1月6日凌晨1时许,李某伙同张某、高某驾驶陕J牌照面包车窜至甘泉县道镇东沟社区乔庄行政村康庄村,在村民白某某家盗取山羊11只,并将羊运至宝塔区牛羊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期间,3人将羊皮以700元价格卖给一收购羊皮的人(身份不详),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后3人将羊肉拉回富县、甘泉出售未果,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被盗的山羊价值7052.13元。
    案发后3人主动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逐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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