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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访者入“志”,让法制蒙“羞”
近日,读到两则消息,一则是南郑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以信访为名扰乱公共秩序作出的寻衅滋事罪实刑判决;另一则是,旬阳县“缠访者进入县志留‘恶名’”的举措。一个是开了我省法院对信访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实刑判决的先例;一个是将缠访者写入县志,让法制蒙“羞”。
“‘青史留名’是一个人、一个家族,乃至一个地域的无上荣誉,但留下的要是‘恶名’,则是把自己和家族永远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今后,凡是我县重大缠访赴省进京访者也将进入县志‘青史留名’,只不过,留下的是遗臭万年的‘恶名’。”这是6月29日旬阳县官网上一篇新闻通稿开头部分,报道称“今后凡属重大缠访进京访的,由县人大启动重大信访人民公开听证程序,对确属‘扯皮’、无理缠访的、经听证后继续上访的确定为旬阳‘老扯’、‘麻名儿’、‘燃筋头’,并记入旬阳县志。”此举措经7月25日国内各大媒体报道后,备受关注,引发舆论质疑。
公民应当合法、理性、有序的表达诉求。南郑县陈某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为由,随意拦截、辱骂工作人员,采取贴大字报、堵门的方式扰乱公共秩序,随意毁坏财物,并多次到政府缠访、闹访,经有关部门制止后,继续缠访、闹访,破坏社会秩序,且多次非法进京上访,并以此相要挟,提出无理要求,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非法所得2.1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法治社会岂能向恶意缠访、闹访者低头!公众之所以对南郑惩治“闹访者”的做法,反应平稳,比较支持,是因依法有据,彰显了法治精神。
而将恶意闹访者写入县志,于法无据,还涉侵权,颇似过去那种游街示众式的“软暴力”。同时给其贴上“老扯”、“麻名儿”、“燃筋头”的标签,一并记入县志,这就有点侮辱的意味了,明显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县志”作为记载一个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的专书,如果其中有一根既定的“耻辱柱”,“为了扭转社会风气”,可以将缠访者“永远钉在历史耻辱柱上”,那就有些意气用事了,县志非野史,“书中”哪来“耻辱柱”?其反而易引起新的诉访助访,甚至“民告官”。
多年的事实证明,真正的稳定来自于法治民主和公平正义的阳光。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旬阳县欲将“缠访者写入县志”的举措当三思而后行。
“‘青史留名’是一个人、一个家族,乃至一个地域的无上荣誉,但留下的要是‘恶名’,则是把自己和家族永远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今后,凡是我县重大缠访赴省进京访者也将进入县志‘青史留名’,只不过,留下的是遗臭万年的‘恶名’。”这是6月29日旬阳县官网上一篇新闻通稿开头部分,报道称“今后凡属重大缠访进京访的,由县人大启动重大信访人民公开听证程序,对确属‘扯皮’、无理缠访的、经听证后继续上访的确定为旬阳‘老扯’、‘麻名儿’、‘燃筋头’,并记入旬阳县志。”此举措经7月25日国内各大媒体报道后,备受关注,引发舆论质疑。
公民应当合法、理性、有序的表达诉求。南郑县陈某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为由,随意拦截、辱骂工作人员,采取贴大字报、堵门的方式扰乱公共秩序,随意毁坏财物,并多次到政府缠访、闹访,经有关部门制止后,继续缠访、闹访,破坏社会秩序,且多次非法进京上访,并以此相要挟,提出无理要求,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非法所得2.1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法治社会岂能向恶意缠访、闹访者低头!公众之所以对南郑惩治“闹访者”的做法,反应平稳,比较支持,是因依法有据,彰显了法治精神。
而将恶意闹访者写入县志,于法无据,还涉侵权,颇似过去那种游街示众式的“软暴力”。同时给其贴上“老扯”、“麻名儿”、“燃筋头”的标签,一并记入县志,这就有点侮辱的意味了,明显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县志”作为记载一个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的专书,如果其中有一根既定的“耻辱柱”,“为了扭转社会风气”,可以将缠访者“永远钉在历史耻辱柱上”,那就有些意气用事了,县志非野史,“书中”哪来“耻辱柱”?其反而易引起新的诉访助访,甚至“民告官”。
多年的事实证明,真正的稳定来自于法治民主和公平正义的阳光。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旬阳县欲将“缠访者写入县志”的举措当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