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检索:
我省调整医保报销政策
本报讯(记者 王缠卫)6月23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省卫计委、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配合分级诊疗制度推行调整全省各类基本医疗保障报销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各类基本医保有关报销政策提出调整意见,引导患者合理就诊。
按照《意见》,对三类特殊情况放宽转诊要求,报销办法暂维持不变。第一类包括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患者。第二类是长期在外居住、打工的患者,医保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三类是危重、急诊、术后复诊、精神类疾病、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在基层不具备诊治条件的。
《意见》提出,对于符合分级诊疗规范要求,基本医保采取鼓励性政策。凡符合转诊规范的上转者,上级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在康复期的下转者,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对于不按分级诊疗规范要求,基本医保采取约束性政策。在统筹区域外自行选择就诊或不规范转诊等情况,拟采取大幅降低报销比例的办法,降幅不低于原报销比例的1/3至1/2,具体降幅由各统筹区域自行决定;在统筹区域内自行选择就诊或不规范转诊等情况,拟通过拉大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就诊。
此外,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首诊作用,我省将把符合条件的基层社区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制定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机构就诊优惠政策,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研究制定首诊的医保支持政策。
按照《意见》,对三类特殊情况放宽转诊要求,报销办法暂维持不变。第一类包括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患者。第二类是长期在外居住、打工的患者,医保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三类是危重、急诊、术后复诊、精神类疾病、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在基层不具备诊治条件的。
《意见》提出,对于符合分级诊疗规范要求,基本医保采取鼓励性政策。凡符合转诊规范的上转者,上级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在康复期的下转者,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对于不按分级诊疗规范要求,基本医保采取约束性政策。在统筹区域外自行选择就诊或不规范转诊等情况,拟采取大幅降低报销比例的办法,降幅不低于原报销比例的1/3至1/2,具体降幅由各统筹区域自行决定;在统筹区域内自行选择就诊或不规范转诊等情况,拟通过拉大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就诊。
此外,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首诊作用,我省将把符合条件的基层社区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制定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机构就诊优惠政策,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研究制定首诊的医保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