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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出新政惠及老年人
本报讯(李耀 记者 王缠卫)2月27日,记者从省民政局获悉,3月1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我省65周岁以上老年人将享有就医时优先挂号,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园、旅游景点等优待服务。
《办法》明确,老年人优待年龄线保持不变,仍以65周岁划定,达到年龄线的老人可享受景点免费、每年一次免费体检及就医优先等优待。并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社会服务等章节新增了诸多条款。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公安部门应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等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报警、控告、检举,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对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拒绝赡养、抚养义务,虐待老人或实施家暴的行为,《办法》明确应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该子女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可视情节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制订规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料理、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
《办法》明确,老年人优待年龄线保持不变,仍以65周岁划定,达到年龄线的老人可享受景点免费、每年一次免费体检及就医优先等优待。并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社会服务等章节新增了诸多条款。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公安部门应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等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报警、控告、检举,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对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拒绝赡养、抚养义务,虐待老人或实施家暴的行为,《办法》明确应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该子女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可视情节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制订规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料理、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