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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本报讯(李耀 记者 王缠卫)1月2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陕西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近日,陕西省财政已经下拨各市县2015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14.45亿元,支持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此次提高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其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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