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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需“与时俱进”
记者在我省一些农村调查了解到,现有的村规民约,在民主管村、依法治村方面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甚至一些条款出现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很多村规民约在内容上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有的全县所辖村的村规民约几乎都是一个模板;有的地方村规民约内容空泛,操作执行难;个别地方的村规民约还停留在十几年前。长期不更新、不补充、不完善,是现有村规民约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依法治村即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最具基础性的一项重大工作,而村规民约是依法治村和村民自治的重要利器。因此,当前把清理、规范、修订现有的村规民约,作为加强农村基层依法治理的突破口,显得意义重大。
要修订村规民约上的不合法内容。那些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等内容的条款,必须尽快废除和修订。尤其是在涉及法律方面的“村规民约”,无论村民的出发点如何正当,都不能突破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条条框框。乡镇应成立村规民约清理规范工作指导小组,对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指导,审查合格后由村民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才能公布施行。
程序合法是村规民约修订通过的保障。过去村规民约的制订,常常是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干部拟订几条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或仅经村民代表会议简单讨论就予以公布,村民对村规民约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不高,参与积极性不够。村规民约必须由本村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主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经与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村民参与是村规民约修订完善的关键。在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让村民在修订村规民约的过程中树立起规范意识、法制意识,形成“我参与、我制订、我签字”的良好氛围。每个村庄有了由村民修订、村民执行的新村规民约,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基层民主方可实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依法治村即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最具基础性的一项重大工作,而村规民约是依法治村和村民自治的重要利器。因此,当前把清理、规范、修订现有的村规民约,作为加强农村基层依法治理的突破口,显得意义重大。
要修订村规民约上的不合法内容。那些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等内容的条款,必须尽快废除和修订。尤其是在涉及法律方面的“村规民约”,无论村民的出发点如何正当,都不能突破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条条框框。乡镇应成立村规民约清理规范工作指导小组,对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指导,审查合格后由村民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才能公布施行。
程序合法是村规民约修订通过的保障。过去村规民约的制订,常常是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干部拟订几条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或仅经村民代表会议简单讨论就予以公布,村民对村规民约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不高,参与积极性不够。村规民约必须由本村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主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经与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村民参与是村规民约修订完善的关键。在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让村民在修订村规民约的过程中树立起规范意识、法制意识,形成“我参与、我制订、我签字”的良好氛围。每个村庄有了由村民修订、村民执行的新村规民约,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基层民主方可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