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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是法外之地
记者 张忠德
    最近,记者在陕南采访途中发现,某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收支栏里显示,有两个村民因用卡车运载石料经过通村水泥路,依据村规民约禁令被分别罚款2000元。无独有偶,央广网10月15日报道,湖北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两村民大办丧事和生日酒席因超标准用烟酒,被村纪委依据村规每人罚款2000元。
    而广东某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更是“雷人”,不仅洋洋洒洒列了20多条,涉及罚款的就达16条之多,不仅牛羊偷吃别人家的谷子、邻里吵嘴打架要罚款,甚至对男女通奸也要各罚1500元。
    村规民约成了“罚款指南”,成了村委会执法的依据,暴露出目前的不少村规民约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违法”问题。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依据法律,村委会并没有行政处罚权。诸如此类的村规民约,一方面显示村民乃至村委会干部法律意识的淡漠,另一方面却也折射出基层政府普及法律和工作指导上缺失。
    村规民约是一种存在于乡土社会介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具有一定权威的民间规范,约束和规范着村民的行为,调整着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尽管“村规民约”中的各项条款都经全体村民达成共识并表决同意,其中不乏针对本村或本地实际的“土政策”,但其前提是不能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相矛盾或抵触,否则即视为“无效”,如果执行则涉嫌违法。
    村规民约不得与国家法律抵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抵触”是村规民约制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村规民约的订立是农村社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在法律之上另设一套行为规则,而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创设的自治规范。
    因此,村规民约必须要与国家大法相一致,不能脱离法规政策的约束,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建议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帮助和规范村民的自治选举和制定“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制订村规民约的备案制度;要发挥人大的作用,加大监督力度;要创新法律宣传的方式,增强村民的维权意识。目前,亟须要清理和修订一些村规民约中有悖法律的条款,例如,对于违反村规民约拒不改正和拒绝接受处理的情形,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取消享受或暂缓享受村上的各种优惠待遇等柔性制约措施,废除过去常见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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