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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助力依法治村
11月5日上午,四川梓潼县自强镇长征村的广播响起,播放的不是新闻,而是村民王乐才的检讨,他也因此成了村里因违反村规民约而“上广播”的第一人(2014年11月10日《四川日报》)。据报道,梓潼在全县推行村规民约制度,鼓励村民自行化解矛盾。村规民约均由当地村民针对自己村子的特点制定,经过大多数村民表决同意后,再由镇村干部、法律顾问把关,避免村规民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无疑,村规民约制度成为依法治村的“助推器”,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延伸和补充,是村民自治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村的生动实践。
长期以来,农村有些“麻烦事”成为村集体管理的心病。这类事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用法律手段解决,程序太复杂、时间长,还会引发其他矛盾;选择道德评判,又缺少约束力,效果太差。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村规民约应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一种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规章制度,让传统习惯与现代法治和谐统一,对推动乡村治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村规民约是依法治村的强力支撑。近年来,随着村委会制度和村民自治的完善,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村规民约。这些切合当地实际的村规民约使广大农民有章可循,有约可依,树立法治思维,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村规民约让基层管理更科学。以往基层的管理都凭借上级的制度,搞一刀切,执行起来别别扭扭,实施后修修补补,管理上漏洞百出,村民对待这样的制度难免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当我们将这样的权力给予他们自己时,让他们自己去修订管理条款时,不仅会让百姓产生浓厚的兴趣,也会让他们对待自己研究、制定的条款更加的买账,让基层的管理真正依靠村规民约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作用。
诚然,村规民约制定要体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主要内容,但其前提是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因为法制社会强调的是依法管理,任何村规民约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违反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相关部门处理外,村委会只是批评教育;损坏集体财物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否则将由村民投票,取消享受或暂缓享受村上的各种优惠待遇。
长期以来,农村有些“麻烦事”成为村集体管理的心病。这类事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用法律手段解决,程序太复杂、时间长,还会引发其他矛盾;选择道德评判,又缺少约束力,效果太差。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村规民约应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一种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规章制度,让传统习惯与现代法治和谐统一,对推动乡村治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村规民约是依法治村的强力支撑。近年来,随着村委会制度和村民自治的完善,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村规民约。这些切合当地实际的村规民约使广大农民有章可循,有约可依,树立法治思维,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村规民约让基层管理更科学。以往基层的管理都凭借上级的制度,搞一刀切,执行起来别别扭扭,实施后修修补补,管理上漏洞百出,村民对待这样的制度难免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当我们将这样的权力给予他们自己时,让他们自己去修订管理条款时,不仅会让百姓产生浓厚的兴趣,也会让他们对待自己研究、制定的条款更加的买账,让基层的管理真正依靠村规民约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作用。
诚然,村规民约制定要体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主要内容,但其前提是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因为法制社会强调的是依法管理,任何村规民约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违反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相关部门处理外,村委会只是批评教育;损坏集体财物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否则将由村民投票,取消享受或暂缓享受村上的各种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