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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阻碍执法人员执法会受到处罚
    案例:2014年8月28日,杨凌示范区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指派两名专卖执法人员来到南杨村持证户杨某的商店,经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对其商店进行检查,在其商店内查获5条“芙蓉王”卷烟,经鉴定5条卷烟均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随后,执法人员决定按照程序将其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而零售户杨某拒绝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要求。通过多次的耐心劝说、解释,表明执法人员是在依法执行公务,希望得到杨某的配合。杨某不但不配合,反而变本加厉,立即叫来丈夫和儿子前来“助威”。其子表现更为恶劣,趁机将被查获的卷烟抢走并藏匿起来,并强行将执法人员推出店外,并锁闭店门,阻止执法人员进入店内依法行政,致使工作无法开展。
    后来,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通过立案调查,杨某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7日的行政拘留,并处200元的罚款。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对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5条“芙蓉王”卷烟依法进行登记保存,待进一步调查处理。杨某不理解:零售户必须接受专卖检查吗?难道不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吗?
    解析: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因此,专卖执法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其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和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实施整改、纠正和依法查处。所以,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当事人杨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程序合法。杨某理应主动接受检查,这是法定义务。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当事人杨某之子拒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抢走被查获的卷烟,并将执法人员强行推出店外后,将店门关上,致使执法人员无法继续开展工作,阻碍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且情节严重,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对其处以7日的行政拘留,并处200元罚款,也是在法律范围之内的。
    所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违法的,会受到相应处罚。如果采用了暴力和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将会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广大零售户,要依法经营,面对执法人员的检查,要积极配合,切勿有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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