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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百科】之以案说险
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4)
  七、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特征、交易流程等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以及权益受侵害时如何依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
  案例:黄大爷要办理一张储蓄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功能,但被询问其开卡用途时却说不清楚。工作人员立马察觉到异常,于是向其详细介绍了买卖银行卡的不良后果。黄大爷听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放弃了开卡,并对工作人员的提醒表示感谢。
  权益科普: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行为,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八、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案例:刘女士的女儿身居国外,她想要帮女儿到银行查询并打印其名下的一个国内银行账户明细。因刘女士没有其女儿的委托公证书,银行工作人员便拒绝为其办理查询业务,刘女士对银行的这一做法表示不理解。
  权益科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规定,查询、打印银行账户信息,必须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如需代办必须出具委托公证书,且公证书上必须注明代办的具体业务名称、所需查询客户姓名、身份证号、账号、需打印流水的具体日期,还要注明受托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本案中,银行未给刘女士办理此项业务虽给其带来了麻烦,但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安全。
  本版组稿:廉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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