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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消费发现饮料过期如何索赔
【案件回顾】
2023年2月,宝鸡市民张某下班后和四名同事到单位附近一家餐馆聚餐,点了四个菜和一瓶碳酸饮料,共消费200元。张某喝着饮料感觉味道和平时不一样,便立刻察看了饮料的生产日期,发现居然已经过期大半年了。发现饮料过期后,张某立刻找来餐馆老板,老板表示做餐饮多年,不会故意售卖过期饮料,可能是供应商那边的疏忽,他表示愿意赔偿,同意给张某免单。但张某表示要求至少一千元的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了纠纷。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律师提醒:大家买到过期食品时,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没有食用的,可以立即向商家主张退换,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按照被伤害的严重程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在消费过程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据《宝鸡日报》)
2023年2月,宝鸡市民张某下班后和四名同事到单位附近一家餐馆聚餐,点了四个菜和一瓶碳酸饮料,共消费200元。张某喝着饮料感觉味道和平时不一样,便立刻察看了饮料的生产日期,发现居然已经过期大半年了。发现饮料过期后,张某立刻找来餐馆老板,老板表示做餐饮多年,不会故意售卖过期饮料,可能是供应商那边的疏忽,他表示愿意赔偿,同意给张某免单。但张某表示要求至少一千元的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了纠纷。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律师提醒:大家买到过期食品时,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没有食用的,可以立即向商家主张退换,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按照被伤害的严重程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在消费过程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据《宝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