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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商州区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宣判
本报讯(李依洋 记者 靳天龙)2月10日,记者获悉,近期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判决生效,闫某某、樵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扣押在案的小鱼被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赔偿生态修复费用6116元、鉴定费用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6月11日中午,闫某某、樵某某商定前往河里毒鱼,闫某某购买一瓶鱼藤酮,樵某某将鱼藤酮药剂与洗衣粉混合后投放于汝河河道里,致河道内鱼类大量死亡,其二人在捕捞河鱼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抓获。经勘查,二人已捕捞宽鳍鱲、中华鳑鲏、黄颡鱼等共计685条,重6.95千克。闫某某、樵某某捕捞水产品方法系禁用渔法,投放的鱼藤酮药剂造成1公里多天然水域水生动物不同程度死亡。商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二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水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渔业资源丰富,其可持续发展事关民生福祉。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会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巨大,是每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6月11日中午,闫某某、樵某某商定前往河里毒鱼,闫某某购买一瓶鱼藤酮,樵某某将鱼藤酮药剂与洗衣粉混合后投放于汝河河道里,致河道内鱼类大量死亡,其二人在捕捞河鱼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抓获。经勘查,二人已捕捞宽鳍鱲、中华鳑鲏、黄颡鱼等共计685条,重6.95千克。闫某某、樵某某捕捞水产品方法系禁用渔法,投放的鱼藤酮药剂造成1公里多天然水域水生动物不同程度死亡。商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二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水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渔业资源丰富,其可持续发展事关民生福祉。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会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巨大,是每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