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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一案例入选“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赵争耀)2月7日,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15件“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西安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案”入选。
据介绍,2014年7月开始,西安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占用土地建设预拌混凝土扩建项目。2017年3月,陕西省西安市规划局临潼分局将该线索通报给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临潼区文旅局)。
同月17日,临潼区文旅局就建材公司“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立案调查,并责令建材公司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此后,临潼区文旅局两次向建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根据建材公司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履行法定程序。
其间,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两次对临潼区文旅局征询意见函作出回复,称建材公司施工已对秦始皇陵文物安全及周边历史风貌造成影响,破坏了秦始皇陵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认为在该区域内不宜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2019年3月11日,临潼区文旅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建材公司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30万元。建材公司不服,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材公司未向文物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临潼区文旅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行政相对人不服文物行政部门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案件。秦始皇陵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和血汗的结晶,是我国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极其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建材公司擅自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影响秦始皇陵的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破坏秦始皇陵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据介绍,2014年7月开始,西安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占用土地建设预拌混凝土扩建项目。2017年3月,陕西省西安市规划局临潼分局将该线索通报给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临潼区文旅局)。
同月17日,临潼区文旅局就建材公司“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立案调查,并责令建材公司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此后,临潼区文旅局两次向建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根据建材公司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履行法定程序。
其间,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两次对临潼区文旅局征询意见函作出回复,称建材公司施工已对秦始皇陵文物安全及周边历史风貌造成影响,破坏了秦始皇陵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认为在该区域内不宜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2019年3月11日,临潼区文旅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建材公司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30万元。建材公司不服,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材公司未向文物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临潼区文旅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行政相对人不服文物行政部门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案件。秦始皇陵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和血汗的结晶,是我国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极其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建材公司擅自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影响秦始皇陵的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破坏秦始皇陵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