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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弄坏别人丢失的物品
  现实生活中,总会有粗心的人对自己的财物不重视因而导致丢失,被遗忘而丢失的财物有可能会被他人拾得。那么,弄坏别人丢失的物品,要赔偿吗?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故意毁损,需要赔偿。
  【案件回顾】
  近日,家住宝鸡市渭滨区某小区的杨大爷出门遛弯,在小区绿化带里捡到一副眼镜,看着还挺新,杨大爷想着拿回家看看有啥用。同小区的张女士丢失眼镜后,通过报警、调取小区监控,发现杨大爷捡到眼镜,于是要求杨大爷返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料,听完张女士的话后,杨大爷一气之下就把捡到的眼镜砸坏扔到了垃圾桶,并称自己未捡到眼镜。张女士要求杨大爷赔偿,杨大爷却一直否认,双方产生激烈矛盾。杨大爷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若遗失物价值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若不符合,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据《宝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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