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6版
以案说法
利用“借条”追赌债 法院支持吗
  【案情回顾
  杨某迷恋赌博,经常将自己的工资输个精光。随后,经人介绍,杨某认识了张某,后张某多次为杨某“做保”,并在赌场内向杨某提供借款,以供其进行赌博。还款时间到期后,杨某未能按时偿还,并在张某的要求下出具了两张总计为18万元的借条。
  随后,张某拿着两张借条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赌债”。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借条判决,杨某偿还张某18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生效后不久,张某因涉及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该案所涉人员进行讯问形成笔录,可以证明张某在赌场给杨某放贷。检察院因此对该案提起上诉后转再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张某和杨某之间的借款为赌资,不受法律保护,借贷行为无效,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并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赌博是国家严令禁止的行为,出借人张某在赌场内向杨某借款,以“保人”的方式支持杨某赌博。张某明知杨某借款是用于赌博违法行为仍然提供借款,属于《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其与杨某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行为应属于无效。
  《民法典》明确了包括赌博在内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属性。赌博行为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报记者 崔福红 整理)

版权所有:陕西农村报 陕ICP备06007801号-1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