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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时不慎摔伤 球友是否担责
篮球、足球等体育运动有一定的对抗性,也隐藏着风险。如果意外受伤,球友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吗?对此,《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回顾】 今年8月,李某、王某在小区公共篮球场一起打篮球时,李某不慎被王某扑倒。当晚,李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腿部骨折,住院治疗并花费大量医药费。因此,李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篮球属于具有高度身体对抗性的体育运动,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双方参与打篮球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在无证据表明系王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李某无权诉请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律师提醒:“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因此,在进行一些竞技体育时,应该注意安全防范,避免受伤。
(据《宝鸡日报》)
【案件回顾】 今年8月,李某、王某在小区公共篮球场一起打篮球时,李某不慎被王某扑倒。当晚,李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腿部骨折,住院治疗并花费大量医药费。因此,李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篮球属于具有高度身体对抗性的体育运动,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双方参与打篮球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在无证据表明系王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李某无权诉请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律师提醒:“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因此,在进行一些竞技体育时,应该注意安全防范,避免受伤。
(据《宝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