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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现实生活中,为争夺遗产而对簿公堂的案例为数不少,其中,有些案例还牵涉到未出世的胎儿。怀孕期间,家中发生变故,可是胎儿还没有出生,那么,未出世的胎儿有权继承财产吗?
  【典型案例】
  李某和王某结婚6年,两人已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不幸的是,李某在外务工时不慎坠落死亡,此时王某肚子里还有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分割赔偿款时,李某的父母与王某产生了分歧,李某的父母认为王某还年轻,以后难免要再嫁人,不一定会将这个孩子生下来,即使生下来也未必会让孩子随父亲姓,所以不应该给未出生的胎儿保留份额。对此,王某则主张,腹中胎儿是她与李某的孩子,自然有权获得一部分父亲的遗产。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律师提醒: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案中,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在出生时是活体,则享有保留份额的继承权;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胎儿的继承权自始不存在;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出生后死亡,则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就属于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
  (据《宝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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