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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毁坏林地被处罚
  一片土地能否开垦、如何利用,都需要由法律来规定。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来开发利用。如若随心所欲、率性而为,则很可能会触犯法律红线而不自知。近日,宝鸡市赵某某与其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回顾】
  2010年,赵某某以3万元价格取得53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期限50年。2014年,赵某某与妹夫签订协议,以9.5万元价格将剩余47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妹夫。2015年,林业部门给其妹夫颁发了53亩林地林权证。后其妹夫意外身亡。2019年,赵某某与妹妹赵某商议后,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民工利用挖掘机毁林开地,种植玉米。2021年,林业部门实地调查,发现58.17亩林地被开垦耕地,用于种植玉米。二人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提醒,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一定要详细了解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做到合法合理利用。 (据《宝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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