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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对养父母
【案情回顾】 王大爷和老伴年轻时未生育子女,而是从其兄弟家过继了两个女儿。在王大爷夫妇悉心照顾下,两个女儿长大成人。现在,随着王大爷夫妇年岁渐高,加之身患疾病,越来越需要女儿们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关心。但两个女儿平时均在外地打工,经济压力和生活压力都很大,无法在给予王大爷夫妇过多的照顾。加之大女儿始终认为两位老人在各方面都偏袒二女儿,为此还经常发生争吵。无奈之下,王大爷夫妇将两个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履行赡养义务。通过法官多轮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冰释前嫌,就两位老人的赡养费、居住房屋及以后的医疗花费等达成了协议。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记者 崔福红 通讯员 郭训兵)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记者 崔福红 通讯员 郭训兵)